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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3-02 编辑:小编

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,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。

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

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。

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

备会议,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,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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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

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。

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。每届人民代表

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,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主持。

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, 由主席团

主持会议。

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; 副

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。

第十四条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, 并可以设

副主席一人至二人。主席、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

出, 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。

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

政机关的职务;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, 必须向本级人民代

表大会辞去主席、副主席的职务。

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

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

组织代表开展活动,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、

批评和意见, 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。

第十五条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,

选举主席团。由主席团主持会议,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

表大会会议。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为主席

团的成员。

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

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,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

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, 对法律、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

查, 开展视察、调研等活动;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

府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。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, 向本级人

民代表大会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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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
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, 在本届人

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,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

常务委员会或者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。

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

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, 列席本级人

民代表大会会议;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、团体负责人, 经本级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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